版本号:JK-ZY-GRXF-20230519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在签署本《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按 出资,将本合同生效后基于下述贷款条件并依据贷款协议条款为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个人消费贷款服务。本合同一经您在【蒙商消费金融】APP应用平台或贷款人指定的其他平台上点击“同意”、“确认”或勾选本合同等合理方式确认,即意味着借款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订立本合同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借款人及贷款人均认可本合同所采用签署方式的法律效力并认可本电子合同的形式合法性、保存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和签名可靠性。借款人知悉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贷款人审核通过借款人申请并签署本合同时,本合同生效。
如您对本合同内容及页面信息有疑问,你可通过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400-900-9000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人借款申请明细表:
借款人 | ×××× | 身份证号 | ×××× | |
手机号码 | ×××× | |||
通讯地址 | ×××× | |||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 ||||
借款期限 | ××期(即××年××月××日(起始日)-××年××月××日(到期日))具体期限以还款详情账单为准。 | |||
借款用途 | ||||
还款方式及还款日 | R等额本息。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等额本金。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按月付息,半年还本。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按月付息,按年还本。首个还款日为××××,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每期等额偿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之后各期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本笔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贷款服务费。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当日。 注:还款日以贷款人贷款平台信息系统或贷款人指定渠道平台上发布的还款详情账单为准。 | |||
拟申请的支付方式 | R自主支付(1):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受托支付(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账户: 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还款计划(金额币种:人民币):
期数/总期数 | 约定还款日 | 应还总金额 | 应还本金 | 应还利息 |
1/12 | XXXX年XX月XX日 | XXX.XX 元 | XXX.XX 元 | XXX.XX 元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1 “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并经贷款人审批后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可以使用该笔贷款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或服务。借款人不得将个人消费贷款挪作他用。
1.2 “费率”: 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1.3 “贷款起始日”: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即贷款人向借款人(适用于自主支付)或借款人交易对象(适用于受托支付)的指定账户划付贷款之当日,贷款起始日以贷款人系统记录的划款日期为准。
1.4 “还款日”: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某笔贷款后借款人按期应还贷款本息(按利率计息时适用)、本金与分期手续费(按费率计费时适用)、其他费用(如有)的日期。
1.5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6 “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7 “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
1.8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9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1.10 “LPR”: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11 “本合同”: 本合同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本《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如有)、公司贷款平台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借款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信息、贷款核准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等)以及公司贷款平台各项规则组成,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彼此内容有冲突的且无相关约定的,以时间在后的信息为准。
第二条 借款的申请
2.1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蒙商消费金融】APP或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渠道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贷款人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笔贷款申请。借款人最终所获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人的审核结果。
2.2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与借款人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银行卡为本人的,并授权贷款人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机构申请并进行银行卡鉴权、实名认证等服务。
2.3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在借款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打印、使用与借款人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学历信息、工作地址、居住地址、位置数据、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同时上述主体有权向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方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披露、报送借款人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4 贷款人承诺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仅用于与借款人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市场调查及信息数据分析或应公安、法院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借款人承诺:上述授权在借款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系不可撤销的。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 借款人最终所获得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贷款审批通过的放款金额、期限、利率为准(具体以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
3.2 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来自行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3.2.1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向借款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的账户或者支付给该商户所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账户或支付给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或该商户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沃支付等)账户。贷款人完成上述受托支付后即视为贷款人已将购物/购买服务款项支付给了商户并视为贷款人已经完成了对借款人贷款的发放。贷款具体的支付对象、支付账号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此外,借款人还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相关交易文件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时借款人需承担受托支付时所需的手续费(如有),应当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3.2.2 受托支付后发生退款情况的,退款应退回至贷款人账户,借款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贷款人应对其收到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退回的款项时视为借款提前还款,该笔贷款将按(提前)结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在贷款人收到退回的款项前,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若退款资金小于借款人尚未清偿款项,借款人需就差额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若退款资金大于借款人尚未清偿的款项,则退款资金在抵扣借款人应偿还款项后再无息返还给借款人。若借款人对该笔贷款有逾期情形,退款退回至贷款人后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的所有逾期款项,如果退回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偿还逾期款项的顺序。若偿还逾期款项后还有剩余的,则剩余资金做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处理,剩余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尚未到期的款项的,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就差额部分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2.3 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直接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2.4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贷款人,若借款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未能在约定的贷款起始日当日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仍然按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贷款人放款失败的,借款人需重新申请放款。
3.3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根据在本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的借款人的通讯信息(如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等)可向借款人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渠道通知借款人的,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的授权及同意贷款人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通过邮件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通知的,自贷款人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
3.4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3.5 借款人应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且只能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买房及购车),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消费时,应保留相应的消费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购物凭证等),在贷款人要求提供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借款人承诺并保证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2)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3)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贷款息费的计收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收方式为:
R按利率计息。参考基准20**年*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本笔贷款年利率为 %,(LPR+**.**%)。借款人发生逾期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之日或挪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或挪用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并确保罚息利率不超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息费总和(如有)不超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贷款人有可能根据公司活动方案给予借款人利息优惠(包括利率折扣、利息减免等),如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利息优惠,该等优惠方案以贷款人手机客户端关于利息优惠的所有通知及规则(以下简称“优惠规则”)为准。若借款人获得贷款人的利率优惠,则优惠期间,贷款人按照优惠规则约定的利率政策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若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如有),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借款人使用优惠前必须认可上述优惠规则。若借款人不予认可优惠规则的,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若根据优惠规则,本合同下的利息优惠需缴纳相关费用才可享受的,借款人应根据优惠规则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
□按费率计费。分期手续费期费率为 / 。借款人当发生逾期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每日按逾期贷款本金的 / %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每日按挪用贷款金额××%计收违约金。
□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贷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金额为 / 元。借款人发生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每日按逾期贷款本金的 / %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每日按挪用贷款金额 / %计收违约金。
4.2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起息日为贷款起始日。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本合同自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采用贷款费率计费的且贷款分期偿还的,每期手续费=初始贷款本金*分期手续费期费率。
4.4 采用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的,借款人应于约定的还款日一次性支付贷款服务费。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贷款人指定的其他还款方式向贷款人还款,否则视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通过贷款人平台或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渠道向借款人发送还款计划,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或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其他费用(如有)。
5.1.1 按贷款利率计息时,各类还款方式的含义如下:
(1)等额本息:借款人应于约定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费用(如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2)等额本金: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当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费用(如有)。等额本金还款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罚息。
每期应还本金=总借款金额/期数,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最后一期应还本金=总借款金额-历史累计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剩余总本金*日利率*实际占款天数,利息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最低为1分;实际占款天数=下一个结息日-上一个结息日(首个为借款日)。
(3)按月付息,按季还本: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4)按月付息,半年还本: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5)按月付息,按年还本: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年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6)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7)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8)其他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5.1.2 按贷款费率计费时,分期还款的,在贷款的还款期内,每期等额偿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每期应还款金额=贷款初始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应偿还的手续费。每期应偿还的手续费=贷款初始本金×分期手续费费率。
5.1.3 若采用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方式的,借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一次性支付贷款服务费及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贷款服务费具体金额由本合同约定。
5.2 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其还款账户状态正常。借款人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贷款人指定的代理机构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存入足额款项。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授权贷款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还款日后任意一天从借款人指定的且经贷款人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到期债务,如代扣后借款人有任何异议,由借款人与贷款人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3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的,且贷款人允许的,可自行在贷款人指定渠道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若提前结清的,借款人除需支付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相应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外,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剩余贷款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率,其中提前还款违约金率为 %。
5.4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1)利息(含罚息(如有))及其他费用【含业务费用(如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如有))及其他费用【含业务费用(如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尽管有前述约定,贷款人如另行指定其他还款顺序的,以贷款人指定为准。
5.5 采用贷款费率计费或收取一次性贷款服务费的,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金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1) 其他费用(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及其他业务费用(不包括分期手续费及贷款服务费));(2)分期手续费或贷款服务费((含违约金(如有));(3)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分期手续费或贷款服务费(含违约金(如有));(3)其他费用(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及其他业务费用(不包括分期手续费及贷款服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贷款人如另行指定其他还款顺序的,以贷款人指定为准。
5.6 若借款人还款产生溢缴款,贷款人对该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领回溢缴款,贷款人确认后将溢缴款汇入借款人指定的本人账户,相关汇款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5.7 若此笔借款参与我司联合贷款业务,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资方拒绝放款的,则全部由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放款,拥有全部债权,不再以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方的借款平台展示的出资比例为准,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会短信告知客户变更情况,客户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贷款人向借款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贷款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折算所得的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定的上限。
(2)贷款人不再与借款人在本合同外约定和收取与本合同贷款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6.2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借款人在此还向贷款人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借款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借款人履约或对借款人执行。
(2)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借款人应将其依据本合同产生债务告知其配偶(如有)并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获得其配偶(如有)的同意。
(3)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4)借款人已如实、完整地向贷款人说明了其个人有关信息,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对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说明,借款人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如有)全部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5)借款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借款人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7)贷款期内,借款人如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8)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借款人变更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通过贷款人平台或贷款人指定渠道提交相关资料通知贷款人。若借款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司法文书或仲裁文书的,可视为已送达。如无人签收或者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9)借款人保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10) 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借款人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贷款人。
(11)借款人确认,无论是借款人本人或是以借款人名义使用借款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2)借款人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信息和密码。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借款人理解贷款人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13)借款人承认与贷款人间借款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借款人与商家之间的买卖或服务等基础合同关系。该基础合同关系的无效或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人不得以借款人与商家之间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14)借款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重要提示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贷款人或贷款人合作商运营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公布的合同修订,以及按照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满足本合同约定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人无理由延期或拒不发放贷款的,应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如有)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3)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借款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借款人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借款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
(5)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认为其他可能对贷款人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7.3 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1)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2) 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3)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借款人催缴应还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不利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对于按利率计息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5)对于按费率计费的贷款,发生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本金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滞纳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和手续费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金额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和手续费清偿为止;
(6)对于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的贷款,发生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本金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滞纳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及贷款服务费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金额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及贷款服务费清偿为止;
(7)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8)借款人同意在本合同签署时如实提供其直系亲属、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或其他联系人联系信息。如果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等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通过一定频率的电话催收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在无法与借款人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上述联系人及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联系人向借款人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和/或贷款人可同时在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
7.4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贷款人以借款人在本合同开头载明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邮、传真、手机等)向借款人发送相关信息,借款人应确保其提供的前述通讯方式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文书)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
8.2 贷款人按借款人在提交给贷款人的送达地址发送相关信息,均视为已送达给借款人。借款人变更前述通讯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日内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未通知的,贷款人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记载的最新通信方式发送相关信息,均视为已送达给借款人。借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均同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站内公告、法院专递等方式送达。
8.3 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等,使相应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借款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地址准确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发出三日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拒收或无法送达等均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站内公告送达的,自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发送至借款人特定系统之日时即视为送达。
8.4 本通知送达的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8.5 借款人亦可通过登录贷款人平台或贷款人指定渠道自行查询个人消费借款申请及还款计划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如授信信息、还款信息等)以及可能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
9.2 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下的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9.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推荐相关产品)之必要,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贷款人的关联公司、贷款人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贷款人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借款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贷款人和借款人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向贷款人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或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大兴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该等情况不视为贷款人违约,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若贷款人或贷款人合作机构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借款人提供本服务的,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贷款人网站维护或升级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其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的故障。
11.3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的消费贷款服务购买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服务,下同)时,贷款人对商户、商品及物流不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有关商品的质量、物流配送、退换货、发票开具、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借款人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发生争议,由借款人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处理,贷款人可视情况协助借款人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但贷款人对协商结果不做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不得以与商户或物流配送方存在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贷款人偿还任何所欠款项。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12.2 在贷款人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出现逾期等任何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在任何时间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贷款人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现在或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2.3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贷款债权收益权)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权利时若需通知借款人的,通知可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或在贷款人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借款人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
12.4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2.5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需要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化。因所涉客户数量众多,故贷款人在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不另行单独通知借款人,该等变更会以贷款人官方运营平台或其他合理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借款人在本合同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消费贷款服务,表示借款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接受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并遵循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而使用本贷款服务;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应在变更事项公告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停止使用本消费贷款服务,逾期未通知则视为借款人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
12.6 无论借款人的贷款是否被批准或借款期限是否已终止,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保留借款人的个人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2.7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对与借款人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借款人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贷款人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12.8 借款人声明,其已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且同意受其约束,并已就此向专业人士获取过咨询。
贷款人:
签署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借款人:
签署时间:XXXX年XX月XX日